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 草原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核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并落实到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