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