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已修改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新建供热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保修一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