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符合城区供热规划;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建设单位应与所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管理协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