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供热(产权)单位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其责任划分是:

(一)集中供热的主管网、支管网、室内管道及散热设备,由产权单位负责;委托管理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分散供热的锅炉、内外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发生意外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在进行事故抢修时,有关用户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