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暖气房屋,已经竣工供热的,用户须办理供热合同后方可进户。其空闲房屋或中间派户的,房屋空闲期间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或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