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暖气房屋,已经竣工供热的,用户须办理供热合同后方可进户。其空闲房屋或中间派户的,房屋空闲期间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或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