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前,应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供热期前1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