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的地表及两侧各两米的范围内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和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