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的地表及两侧各两米的范围内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和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