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潢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