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依托锅炉房、加压站、换热站和地上管网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禁止占用锅炉房司炉作业用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