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