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