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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