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