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