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