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