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