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