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十条有效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倒垃圾和污水。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