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组织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 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 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五)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 组织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七) 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

(八) 进行社会卫生执法监督及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