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组织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 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 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五)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 组织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七) 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
(八) 进行社会卫生执法监督及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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