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卫会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