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卫会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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