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城市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