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人民群众参与,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