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