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