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