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实施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保持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