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实施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应当完善饮水净化设施,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农民逐步改良饮水条件。城市逐步普及水冲式公共厕所,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用厕所;农村逐步改善厕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传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