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