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