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