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