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自治机关依法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加强管理,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