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序开采。禁止非法开采和勘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无证经营等行为。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在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