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自治机关依法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加强管理,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