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地方电力事业,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能资源,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按照规划开发水能资源,建设水电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循政府规划、市场运作、社会融资、依法管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