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法定权限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自治县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的过程中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