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