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五十九条有效对于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自治机关视其情节予以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对于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单位及其个人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自治机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反映,要求予以处理;凡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治机关把贯彻落实自治县自治条例情况纳入自治县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考评内容,作为绩效考核、评奖评优、干部提拔参考。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