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对于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自治机关视其情节予以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对于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单位及其个人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自治机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反映,要求予以处理;凡违反自治县自治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机关把贯彻落实自治县自治条例情况纳入自治县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考评内容,作为绩效考核、评奖评优、干部提拔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