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大化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