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