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