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六)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

(九)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十)其他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