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咨询;(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采取干预措施;(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