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住院产妇创造母乳喂养的条件,指导母乳喂养。哺乳期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