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六周岁以下幼儿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