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

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六周岁以下幼儿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