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

(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

(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咨询;

(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采取干预措施;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