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